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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首页/就业创业政策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
作者: 就业工作 | 2023-04-10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①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②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③ 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④ 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2)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
  ①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②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③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④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⑤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3)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4)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①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②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③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并给予减免税收和相关费用;
  ④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⑤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①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②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③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④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6)鼓励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从2013年起,云南省鼓励云南籍应届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到外省就业创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走出去】的毕业生适当补助。
(7)加大创业扶持力度。

  继续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探索建立更加有效的大学生创业融资帮扶机制,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
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创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实行实际出资额【零首付】(2年内到位)。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非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高校毕业生新办小微 企业的,可实行试营业备案制度,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经营范围外,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试营业期内可不办理工商注册登记,1年后如需继续经营的,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的,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 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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