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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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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朗读活动第十一期
作者: 人文体育学院 | 2024-08-11

  为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引领广大学生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踔厉奋发、勇毅前行,我院学生党支部特开展“一起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线上诵读活动,欢迎大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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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读原文: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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