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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任教师和行政人员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的有关规定
作者: 人事处 | 2018-04-27

为了建立健全全员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根据教育部第43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第六条“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到位。高等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就专任教师与行政人员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校鼓励和支持具备辅导员任职条件的专任教师、行政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任本科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二、新入职的青年教师须做一届(本科生四年)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三、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带生工作量一般为1至2本科生班级,发放带生津贴时不扣基础工作量,按其实际带生数计发津贴,津贴标准:每生每月8元。

四、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不跨院(系)带生。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归属所在院(系)和学生处双重管理,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与职称评聘的优先条件。

五、兼任本科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的专任教师和行政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与能力。已从专职辅导员队伍转到行政岗的人员,不得再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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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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