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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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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活动报备管理规定
作者: 安全稳定处 | 2023-1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第2号文件规定,以及廊坊市大学城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队的指示要求,凡举行大型活动的单位(部门),必须提前两周向当地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报备,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活动方可举办。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校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大型活安全顺利成功举办,特制定此规定 :

   一、主办单位(部门)必须在活动前两周制定出详细的活动计划,向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备审批,计划内容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主题及参加人员数量。

  (二)活动安全主要负责人及责任分工,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三)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说明及活动前对师生进行的有关安全教育的文字资料。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各组成员名单及具体工作分工和识别标志。

  (五)制定活动场所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六)填写大型活动报备申请表。

   二、活动要求:

  (一)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安全责任人,在活动前3天必须组织对活动安全员进行消防器才使用方法的培训。

  (二)活动前必须明确会场安全员的自身职责。

  (三)活动前主持人或主办单位(部门)安全责任人要明确会场秩序,预留出安全出口、通道位置,禁止在场内使用明火(禁止场内吸烟),发生突发事件时,所有人员 必须严格服从会场安全员的引导疏散。

  (四)在举办活动前,负责活动安保的安全员要配备对讲机、扩音器等应急疏散引导、喊话设备。

  (五)活动期间各安全出口必须保证畅通。

  (六)活动主办单位(部门)安全责任人必须安排安全巡视组,在活动进行过程中,随时检查场内安全隐患。

  (七)在活动举办前要进行小型应急疏散演练、防止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出现慌乱、拥挤、踩踏等事件。

  (八)凡是活动主办单位(部门)未向校方、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备审批,私自举办大型活动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活动主办单位(部门)承担一切责任。

  (九)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部门)安全责任人,必须检查场内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断电、关闭门窗等),确认无任何安全隐患后方可撤离会场,如发现隐患不能及时解决的、务必及时向校方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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