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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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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宿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安全稳定处 | 2019-03-22

  为强化我校安全管理,给全体教职工创造一个舒适、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保护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特制定此规定:

  一、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小太阳、电暖气、电热毯等大功率取暖设备。

  二、禁止在宿舍内或宿舍楼道内使用液化气、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做饭。

  三、人员离开宿舍时,务必做到人走电断。

  四、禁止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有害和有毒物品(酒精锅、酒精灯、烟花爆竹、炸药、化学剧毒品等)。

  五、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电线或私改电线线路。

  六、宿舍内严禁吸烟,点蜡烛。

  七、严禁将杂物摆放在安全出口或楼道内,不得遮挡、圈占、埋压消防设施。

  八、未经允许禁止随意挪动、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九、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十、禁止超负荷使用墙上的电插座或电插排,严禁将插排放在被褥内。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生火炉或焚烧物品。

  十二、宿管员每日对辖区宿舍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迅速做出处置,如不能当场有效控制的,要及时向安全稳定处或学校领导报告。

  十三、后勤处定期对教职员工宿舍区的电线线路、供电设备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更换并记录存档。如有不能及时解决的,第一时间向学校领导汇报,并张贴相关公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稳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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